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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物价局、昌邑市财政局、昌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对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费 统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行价格认证的意见,现把其做法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 一、认证对象 全市定点医疗单位中已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 疗费统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就医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特 殊慢性病患者。 二、认证内容 2006 年 1 月 1 日以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 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 包括医疗收费和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 格 , 下同 ); 离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 三、认证程序 1 、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所属经办机构出具委托,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医人员所发 生的就医费用进行价格认证。 2 、由委托单位提供就医人员名单和每日的费用结算清单。 3 、被认证的定点医疗单位须积极配合 , 如实提供认证所需相关资料、怅目。 4 、市认证中心根据委托内容 , 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 逐人逐项严格审核认证 , 并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5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所属经办机 构对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结论予以确认后 , 按认证结果将发生的就医费用对定点医疗单位予以拨付或追回。 四、价格认证费用 物价部门按规定收取价格认证费用,从价格认证出的违规资金内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