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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事局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市府街1号
电话:0536-7211590
职能:昌邑市人事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事工作的工作部门;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
昌邑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机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进行审核。
(三)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市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四)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政策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申报及综合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七)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全市人才流动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规划、发展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贯彻执行省、潍坊市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政策与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负责执行省、潍坊市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认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负责审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九)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市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十一)研究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拟定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规定,编制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对口管理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聘请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分配方案,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编报引进国外智力计划,负责来昌邑市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对外人才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组织指导全市人事系统的科研、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办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各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管理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管理全市乡镇(街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六)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指导协调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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